俗话说人红是非多,这回众多的汽车媒体被盯上了。
有媒体发出一张来自企查查的消息显示,河北一公司抢注160个车企自媒体商标。
原以为只是恶作剧,令人没有想到的事,在国家商标总局查询后发现真的有大批汽车媒体号被人恶意抢注。
从商标总局查询的数据来看,一家成立时间不到半年名为河北云邺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抢注了大约有150多个汽车媒体帐号,而且几乎都是在媒体运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注册。
据专业律师回复: “恶意抢注"是人们的通俗称谓。 按现行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权利的外观设计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社会上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作的规定。 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为此,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本条内容。第一,本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第二,本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本条内容的理解应当与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对抢注行为的申请撤销权,即在先使用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对这种申请撤销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必须是在该商标注册五年之内。超过五年的法定期限,在先使用人就丧失了这项权利。这就意味着在先使用人再无权对因申请在先而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这一点上正是体现了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如果想注册商标,就应当尽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应当是将自己独创的商标申请注册,而不应当将别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也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本条的规定是从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对商标注册申请所作的要求。同时,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从在先使用人可以对恶意注册行为行使申请撤销权的角度对商标注册申请所作的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 而在上述查询到被抢注的媒体帐号中很多都是使用多年的,在业界内有一定的名气的汽车媒体,而此次抢注肯定也是有备而来,因此才会有大量的汽车媒体号被同一时间抢注。
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红、自媒体、主播等大批知名号商标被恶意抢注也是层出不穷,更有号被抢注成功连公众号差一点也被剥夺、还有公众号商标注册成功后投诉了76家公众号。。。。
当然这一方面跟媒体运营者产权意识薄弱也有一定的关系,据早先专注自媒体服务平台新榜发布的《中国微信500强》月报显示,在他们观察的80万个公众号发现,只有5280个活跃公众号含有商标保护信息,仅占比1.7%,这些数据的背后充分暴露了公众号运营者商标保护意识薄弱,正因为如此,才会被人钻空子,遭恶意抢注。 据业内人士透露,类似这样专注于“抢注商标”的小公司不在少数,随着“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有心者”会将商标囤积起来,以便在未来对走红的自媒体“索权”。 目前已有不少媒体表示,请在搜集相关的材料准备控告对方公司恶意抢注。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内容包括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
有媒体发出一张来自企查查的消息显示,河北一公司抢注160个车企自媒体商标。






据专业律师回复: “恶意抢注"是人们的通俗称谓。 按现行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权利的外观设计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社会上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作的规定。 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为此,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本条内容。第一,本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第二,本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本条内容的理解应当与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对抢注行为的申请撤销权,即在先使用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对这种申请撤销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必须是在该商标注册五年之内。超过五年的法定期限,在先使用人就丧失了这项权利。这就意味着在先使用人再无权对因申请在先而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这一点上正是体现了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如果想注册商标,就应当尽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应当是将自己独创的商标申请注册,而不应当将别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也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本条的规定是从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对商标注册申请所作的要求。同时,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从在先使用人可以对恶意注册行为行使申请撤销权的角度对商标注册申请所作的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 而在上述查询到被抢注的媒体帐号中很多都是使用多年的,在业界内有一定的名气的汽车媒体,而此次抢注肯定也是有备而来,因此才会有大量的汽车媒体号被同一时间抢注。
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红、自媒体、主播等大批知名号商标被恶意抢注也是层出不穷,更有号被抢注成功连公众号差一点也被剥夺、还有公众号商标注册成功后投诉了76家公众号。。。。

当然这一方面跟媒体运营者产权意识薄弱也有一定的关系,据早先专注自媒体服务平台新榜发布的《中国微信500强》月报显示,在他们观察的80万个公众号发现,只有5280个活跃公众号含有商标保护信息,仅占比1.7%,这些数据的背后充分暴露了公众号运营者商标保护意识薄弱,正因为如此,才会被人钻空子,遭恶意抢注。 据业内人士透露,类似这样专注于“抢注商标”的小公司不在少数,随着“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有心者”会将商标囤积起来,以便在未来对走红的自媒体“索权”。 目前已有不少媒体表示,请在搜集相关的材料准备控告对方公司恶意抢注。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内容包括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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