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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怼奔驰侵权,奇瑞有胜算吗?

2017-03-23 浏览:9.89万 评论:16


最近,奇瑞以一则“针对戴姆勒电动子品牌EQ侵犯奇瑞eQ商标而提起异议”的消息引起了不少波澜。

事情经过是这样,去年7月份,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将纯电动车子品牌命名为EQ,并向国内外相关部门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而这个商标恰恰与已经在国内注册使用了两年,并且早已上市奇瑞eQ同名,其区别仅仅是e字母的大小写。

新闻来自:汽车之家

面对此种情况,大部分人都会打个大大问号?

第一、奇瑞对法院提出异议,怒怼奔驰的胜算大吗?

第二、这个商标对于不同级别的车企,关系大吗?

是否侵权的问题先搁置,我们先来讨论第二个问题。

其答案是:关系是大了去!

第一,近年来,国外车企状告国内车企侵袭外观专利、品牌商标logo专利、车型技术专利等不在少数。

曾经路虎就状告陆丰侵犯路虎极光外观和商标专利、本田起诉双环SRV侵犯本田CR-V外观专利、丰田指控吉利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丰田”商标等,此类事件不断地把中国制造业和自主品牌的形象降低到了冰点,不仅让中国品牌车企在国际上的声誉每况愈下,而且在国内舆论环境也是十分不利。虽说这几年如奇瑞、吉利、长安、传祺等一线国产车企忍辱负重不断用优秀产品来改善舆论环境,但自主品牌在面对大环境舆论时依然是贬多褒少。

第二、与奔驰EQ一样作为新能源品牌,奇瑞eQ从2014年至今已经销售了2万多台,市场占有率达6.5%、在国内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如今奔驰过来参一脚,虽说级别不同,但是奇瑞eQ的影响力是明显存在的,奔驰方面有明显抢了果实的性质!

如果奇瑞方面没有申请异议,由于奔驰EQ在中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的影响力,如果它在宣传上狠下力度,势必将侵犯奇瑞eQ在中国市场的商标在先权利,对奇瑞eQ品牌优势产生冲击,奇瑞eQ甚至有可能成了“被侵权”的品牌,所以奇瑞在这时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提出异议也属于情理之中。而以往注重知识产权的德国车企在这次却栽了跟头成了被告的一方,自然很不爽!

奇瑞eQ1

缘何以往?那是因为去年就发生过类似的事,来自德国著名车企宝马就控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乐琴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宝马汽车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宝马汽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在小白看来,此次国产车企奇瑞反客为主,将德国车企戴姆勒·奔驰告上法庭,有着是实实在在的里程碑式意义。

一、让奔驰等外资车企重视中国品牌车企,对国内车企必须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中国品牌不是软柿子!

二、中国品牌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三、重塑国外群众对于中国品牌车企的看法,自主品牌并不是缺乏知识产权,中国也并不是一个缺乏版权意识的国家。

所以,你还觉得这个商标对两个不同级别的车企关系不大吗?

再回到第一个问题,虽然官司还没打,如果真打,奇瑞剩算有多大?

我们来看看奇瑞此次在申请材料中提出了数条依据。

1、奔驰“EQ”与“奇瑞eQ”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尽管“奇瑞eQ”和奔驰“EQ”在字母大小写上略有微小差异,但根据2016年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有关商标近似审查的相关规定:“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奔驰“EQ”与“奇瑞eQ”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电动汽车产品),极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戴姆勒为全球知名汽车公司,进入中国时间较长,对中国汽车市场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应当关注到“奇瑞eQ”的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在明知奇瑞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Q商标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EQ商标,构成《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从申请材料可以看出,奇瑞提起异议的依据很足,那么有多少胜算呢?小白觉得得从以往案例分析。

关于商标侵权维权,去年在体育界类似的案件,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乔丹的商标权之争,在经过4年马拉松长跑,法院终于做出判决,宣布迈克尔·乔丹胜诉!事实上,这件判决足以说明,讲法的社会,法律依然是最有力量维权工具!法律没有偏袒任何人,只要证据确凿,就没有漏网的!

而这个维权事件的关键就是,“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最高院明确表示,是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认定乔丹公司是否损害乔丹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最终,也因为最关键的这一点,“乔丹公司”败诉了。

所以从奇瑞eQ怒怼奔驰的案件来看,其第三条依据表明,戴姆勒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已久,汽车市场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此次却和奇瑞在同一领域提交相似的商标,按理说,奔驰不该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所以如果打官司,戴姆勒有可能被控诉“明知故犯、恶意注册”等罪状,而这点极有可能成为这桩案件的焦点,综合奇瑞提出异议的依据来看,戴姆勒几乎没有胜算的可能!

总结

在现在的商业环境下,乔丹案和此次奔驰EQ案具有相同的性质,或许在品牌的初创阶段,企业的确可以利用这两个字赚到些鱼目混珠的利润,也或许是以高俯低的态度不以为然,最终随着企业自身的做大做强,当初使用的小伎俩,反而会成为企业本身的原罪,且行且珍惜!


声明:本文由太平洋号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太平洋汽车。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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