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广州的朋友在过年前肯定被这么一条新闻刷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抵消一次轻微交通违法免记分的奖励机会。”此拳一出,害得我上公路都得小心意义,害怕背后就突然来了一刀。
然而,在德国有这么一个人,用自己车的行车记录仪准备了好几万的违反交通行为的录像,此处应该有掌声……
然而,他却被德国警方逮捕了,理由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而且最后还被法庭判成有罪!真是好人没好报啊!原来在德国联邦信息保护厅上有这么一个规定:如果驾驶者不是受害者,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不能对道路使用者或者车辆进行录像。
可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上,这个判决却是有失公平的,这究竟是对是错,这就体现了欧洲的法律精神,主要看律师的谈判能力以及法官的心情,不像我国这样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别想狡辩。
在中国,别说是把录像交给警方,即便是你把它放上网,大侃特侃,嘲笑对方到无地自容,你也不会被查水表,不是说我们的个人隐私不重要,没有法规保护,是没有保护那么到位,甚至是完全不到位,不然,你也不会在车辆保险快要到期之际收到那么多推销电话。
其实也不是所有欧洲国家都像德国那样那么严苛,在YOUTUBE上也能经常看到俄罗斯、英国等等的行车记录仪的录像,有些国家允许使用行车记录仪,有一些不禁止,但是会劝你不用使用,只有一个国家是完全禁止的,那就是奥地利。
被允许放肆使用行车记录仪的我们,该如何正确利用这些录像来保障我们的利益呢?行车记录仪拍摄的素材可以作为证据的参考,但前提是必须“完整、原始、无剪辑”,简单的说就是把记录仪的卡直接交给警方。
目前99%的行车记录仪都是采用分段式的拍摄手法,以便于系统能删去旧录像,留出空间储放新录像,有一些强迫症车主,就喜欢用软件把一段一段的视频剪辑成一个,然后交给警方,这极有可能成为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根据2013年发布的《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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